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旅游项目贴息贷款和旅游特色产品开发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