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公交客运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应当与旅游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相协调。

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客运规划、安排公共线路和设置站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