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