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绿色转型目标责任制,明确不同机构、岗位工作人员在促进绿色转型工作中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