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绿色转型目标责任制,明确不同机构、岗位工作人员在促进绿色转型工作中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