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实行主体功能区制度。依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功能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对不符合生态环境承载力、功能区划要求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与修复。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