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发利用景区资源;
(五)组织制定景区的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协调处理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景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开展对景区的宣传工作,扩大景区的知名度;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