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发利用景区资源;

(五)组织制定景区的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协调处理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景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开展对景区的宣传工作,扩大景区的知名度;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