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破坏自然水系和污染水源;

(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采挖花草苗木;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乱倒乱扔垃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