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破坏自然水系和污染水源;(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采挖花草苗木;(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六)乱倒乱扔垃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