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加强对窦犨、傅山等历史文化名人的研究,丰富景区文化内涵,提升景区品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