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