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或报告,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