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不利于湿地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