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应当立即在原发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