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