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重大、较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报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