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第四十条已修改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和保护农用地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疫情、饮用水水质、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