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进行一次检测。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