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进行一次检测。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