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

安装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地面建筑权属发生变更的,由新的权属单位承担对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