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地面设施不得妨碍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通风口及其附属设施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安全、使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