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