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对负有保护义务而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