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