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自设立森林公园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