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林业公安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同意或者不按照规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交通工具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在指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三)乱刻乱画,污损、毁损园内设施设备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按赔偿费的2倍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