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