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本市检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督促和帮助预防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督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向预防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五)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先进典型;
(六)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七)收集、综合、处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息;
(八)其他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