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