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提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