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城市功能分区、城市防洪、防沙治沙、水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人防工程、园林绿化结合起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