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达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