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管护责任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