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城市建设、生产中等人为活动造成城市规划区内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