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治理水土流失专项经费,用于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或者投资建设公共水土保持设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自筹或者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