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