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跨县、区或者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报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