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