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事家庭生产经营的传统手工业、农业机械作业、农业休闲观光等服务的农村居民可以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可以依法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