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基层经营性服务组织、专业大户等组织和个人领办、创办或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农业科技人才等单位和个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