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

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以及包装、附加标识、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