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