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权限和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及时公布申报、实施农业项目和接受财政补助、接受他人捐赠等重大事项,并接受本社成员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