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授权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