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的连接通道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或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