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票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