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