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