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一)拆卸建(构)筑物;(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五)大量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