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医疗、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