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三个月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具备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营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合格,轨道交通工程投入正式运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