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经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修改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